[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規范公路養護工程市場,提高公路養護工程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道。省道和縣道的養護工程,其他公路的養護工程可參照執行。
改建工程從業單位的管理參照交通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監控、通訊、收費設施維修的從業資質另行制定。
第三條 公路養護工程市場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有序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 凡進入公路養護工程市場的公路養護從業單位應當取得本規定所確定的公路養護工程從業資質,并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五條 公路養護工程市場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養護工程市場準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工程市場準入的管理工作。
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工程市場準入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 交通部的主要職責
(一)監督執行國家有關公路養護的政策和法規。
(二)制定公路養護工程市場準入管理的有關規章。
(三)監督行業規章和技術規范的執行。
(四)培育和規范全國公路養護工程市場。
(五)依法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監督執行國家有關公路養護政策、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工程市場準入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工程從業單位資質審定和資質證書的頒發。
(四)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工程市場秩序。
(五)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監督執行公路養護工程市場準入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工程從業單位從業資質的審查和復審等具體管理工作。
(三)負責對進入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養護工程作業的外埠從業單位資質的確認。
(四)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工程市場信息。
(五)承辦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事情。
第三章 資質條件
第九條 公路養護工程市場準入實行資質評定、復審和確認制度。
第十條 申報公路養護工程資質的從業單位必須提出書面申請,按要求填寫申報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 從業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 主要負責人身份確認文件。
(三) 所有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資格)證書復印件和養護技術工人上崗等級證書復印件。
(四)從事公路養護工程的資歷、能力的評價和證明
(五)從業單位連續三年財務狀況的有效證明。
(六)擁有公路養護工程設備的有關證明。
第十一條 公路養護工程從業單位的資質分為共五個級別。
一類:可以承擔大型,特大型橋梁和長、特長隧道以及特殊復雜結構的橋隧構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工程。
二類:公路養護工程資質分為甲級、乙級。
甲級:可以承擔一級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橋、涵洞、中短隧道、綠化及沿線設施(不含監控、通訊、收費管理系統)等的中修、大修養護工程。
乙級:可以承擔二級及其以下等級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橋、涵洞、中短隧道、綠化及沿線設施(不含監控、通訊、收費管理系統)等的中修.大修養護工程。
三類:公路養護工程資質分為甲級、乙級。
甲級:可以承擔高速公路和一級或者二級公路的小修保養。
乙級:可以承擔二級及其以下等級公路的小修保養作業。
第十二條 各個類、級別的公路養護工程從業單位只允許進行本類、級別規定范圍內的公路養護工程,不能跨級別從事其它級別的公路養護工程作業。公路養護工程從業單位可申請一個或一個以上類、級別的從業資質。
第十三條 申請一類公路養護工程從業資質的從業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大、特大型橋梁、特殊復雜結構橋梁或長、特長隧道中修或者大修養護工程5年以上作業經歷;
(二)近五年獨立承擔過10座以上的大、特大型橋梁和2座長、特長隧道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工程質量合格。沒有長、特長隧道的省份,可取消隧道養護從業資質的相關條件;
(三)工程技術。經濟管理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橋梁專業中級職稱以上的人員不少于10人;
(四)從事公路橋梁或隧道大中修養護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須具有相應養護維修操作等級證書.其中高級工不少于10人,中級工不少于20人;
(五)注冊資本金或者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六)具有與公路大、特大型橋梁、特殊復雜結構橋梁或者長、特長隧道中修以上養護工程施工相適應的專業機具設備。
第十四條 申請二類養護工程從業資格的從業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甲級
1、具有一級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橋道、涵洞、綠化、渡口及沿線設施(不含監控、通訊統)等的中修、大修養護工程5年以上作業經歷。
2、近五年獨立承擔過以下工程項目,且工程質量合格:
不少于30公里的一級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5座橋梁的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20公里的一級公路和高速公路綠化工程。
3、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橋梁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人。
4、從事一級和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須具有相應工種的養護維修操作等級證書,其中高級工不少于15人,中級工不少于30人
5、注冊資本金或者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6、具有與一級和高速公路中修、大修工程施工相適應的專業機具設備。
(二)乙級
1、具有二級及其以下等級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橋、中短隧道,涵洞、綠化、渡口及沿線設施(不含監控、通訊、收費系統)等的中修、大修養護工程5年以上作業經歷。
2、近五年獨立承擔過以下工程項目,且工程質量合格:
不少于50公里的二級及以下公路的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5座橋梁的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20公里的二級公路綠化工程。
3、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12人橋梁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8人。
4、從事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須具有相應工種的養護維修操作等級證書,其中高級工不少于10人,中級工不少于20人。
5、注冊資本金或者固定資產100萬元以上。
6、具有與二級及其以下等級公路中修、大修工程施工相適應的專業機具設備。
第十五條 申請三類養護工程從業資質的從業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甲級
1、從事高速公路或一級公路小修保養作業5年以上者二級公路小修保養作業8年以上。
2、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橋梁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人。
3、從事小修保養作業的工人必須具有相應工種的養護維修操作等級證書,其中中、高級工不少于20人。
4、注冊資本金或者固定資產100萬元以上。
5、具有與高速公路及一級公路小修保養工程作業相適應的清掃、綠化及其它專業機具設備。
(二)乙級
1、從事二級及其以下等級公路小修保養作業5年以上。
2、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6人。
3、從事小修保養作業的工人必須具有相應工種的養護維修操作等級證書,其中中、高級工不少于10人。
4、注冊資本金或者固定資產50萬元以上。
5、具有與從事二級及其以下等級公路小修保養作業的機具設備。
第四章 資質評定與管理
第十六條 公路養護工程從業資質應由申報單位向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初審后,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定并頒發《公路養護工程從業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公路養護工程施工的公路養護工程從業單位應向養護工程所在地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申請確認從業資質,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確認后應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對公路養護工程從業資質實行三年復審制,復審結果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九條 取得從業資質的公路養護工程從業單位,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可暫;蛘呷∠鋸臉I資質。
(一) 發生質量責任事故的;
(二) 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取得從業資質的;
(三) 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 無故拖延工期的;
(五) 其它違規、違紀行為
暫停從業資質的整改期一般為六個月。
暫停從業資質的從業單位在整改期內不得承攬相應類別的公路養護工程項目。
被取消從業資質的養護工程從業單位,一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相應從業資質。
第二十條 公路養護工程從業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公路養護的法規和規章.自覺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的行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遵守本規定,維護公路養護工程市場的正常秩序,對出現失職、瀆職、索賄、受賄行為,損害有關單位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的,視其情節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公路養護工程從業資質證書式樣由交通部統一制發。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摘自《中國公路》2003.11